农业机械一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,其价值会逐渐降低,最重要的包含三个方面:第一是经济价值下降。包括机械投入使用产生磨损损耗和非正常使用(如超负荷作业、不按期保养维修、事故性损坏等)产生的损耗(有形损耗);第二是因技术进步使现有机械贬值(无形损耗);第三是跨区作业因素。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械每年使用时间是过去没有参加跨区作业的几倍,实有价值就不能按未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械来计算。
考虑到因机械使用强度和频率提高、闲置时间快速缩短,旧机现值就可以按“快速折旧法”(也称递减折旧法)为基础来计算,并适当缩短折旧年限。比如V带传动的拖拉机、手拖及三轮车按6年折旧;直接传动的双缸以上小四轮拖拉机、大中型拖拉机、四轮农用运输车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按9年折旧;参加跨区作业的全喂入联合收割机按7年折旧;半喂入高性能联合收割机按8年折旧;其它各种季节性使用的农机具按10~12年折旧。
为了便于普及掌握,可以将快速折旧法进行变通处理。即把各折旧年限顺序相加得一总分。例如,以8年折旧为例:8+7+6……+1=36。那么,第一年折旧率为8/36,第二年为7/36,……依此类推,第八年为1/36。从而,折旧总额=机械原值-残值。
另外,考虑到市场原材料涨价,机械报废后所含价值会有所提高。所以,残值率就提高到15%,即残值=机械原值×15%。比如,一台拖拉机原值12万元其折旧总额为12-12×15%=10.2万元。那么,第一年折旧额为10.2×(8/36)=2.267万元,第二年为10.2×(7/36)=1.984万元,其余依次计算。最后计算出,现值=原值-累计折旧额。因此,上例中拖拉机使用6年后出售,现值=12-(第1~6年折旧额之和)=2.6667万元。
由于机器实际使用强度、维修水平、科技含量高低、旧机供求变化等因素,二手农机的实际售价在现值基础上应有一定的浮动。因为根据真实的情况不同,确定不同的修订值。通过修正,会使实际成交价趋近实际价值,也使交易双方非常容易接受。
根据实际交易经验,以上四种因素影响程度分别为-5%、-5%、0、+5%。以上面的例子,若机器使用强度大,则取-5%;维护水平低,则取-5%;科技含量一般,则取0,;求大于供,则取+5%。因此,最后定价就是2.66+2.66×(-5%-5%+0+5%)=2.517万元。
购旧机要查看年检记录、牌照、登记证、养路费、购置税、保险等是否齐全、是否在有效期内。无年检记录或年检记录不全、证照不全,则有很大的可能是逃避税费者。如购到手后再补办税费手续,将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。对此,应到有关部门查档、咨询以免误入陷坑。成交后有效期内的保险单一定要到承保公司批改到新机主名下。否则,保险虽未过期,但会随车主变更而失效。
若不能查明来历,很便宜地买的有一定的概率会是赃物。那么,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和刑法,会使购机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。
目前,我国尚没有统一的农机交易规则及定价方式。所以,买卖双方必须诚实守信,最好签有书面协议。交易一旦成功,应由双方出具证明到所在地农机监理站办理该宗财产转移登记手续。只有办理了这一手续,这种财产所有权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。
在用的农机约有35%是属于报废机械。因此,购机前应到县农机监理站查档以避免上当受骗。查档时,特别是要查验人修记录。因为某些机主购新机后会高强度使用2~4年后出售,目的是为了转嫁高额大修费。如无大修记录,在确定价格时就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这一因素。